献费是汉初以贡献科目在郡国所征的人头税、高祖十一年 (公元前196年) 下诏:“令诸侯王、通侯常以十月朝献,及郡各以其口数率,人岁六十三钱,以给献费。”课税对象包括男女老幼。文帝以后渐次削弱诸侯王势力,献费是否存在,不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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