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朝尚书省吏部、兵部下属机构。高宗总章二年(669年)置,因在选曹之南,故谓此名。分由吏部、兵部员外郎一人掌判曹事,每岁选人,有解状、簿书、资历、考课,必由其核实。宋初沿置,以考核选人殿最者写成文状送流内铨,设判曹事人一,以朝官充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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